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租户未按期支付租金,房东要求解除合同无果,能否换锁禁止使用?

人气:323发表时间:2019-02-21

一、老刘系位于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门面房屋所有权人,2013年起将该门面租赁给老徐。

二、2015年9月28日老刘(甲方、出租方)与老徐(乙方、承租方)签订《商铺租赁合同》,双方约定:一、乙方租赁甲方门面;二、租期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6年9月30日止;三、承租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出租方可以中止合同,收回房屋:承租方拖欠租金累计达30天的,并赔偿出租方违约金6500元;四、每月租金为6500元整;承租方按季度向出租方支付租金,并必须提前一周的时间支付;承租方需向出租方支付6500元整作为保证金。

三、老徐租用该门面时,已有地板、卫生间、简易吊顶、卷闸门和基础水电,老徐对该门面室内进行了装修,主要用于经营“江苏南通妮维雅床上用品”店和自住。

四、合同签订后,老徐依约向老刘支付了2015年10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的租金及6500元的保证金。

五、2016年3月,老徐以老刘在网上出售门面故常有客户上门看房,对其经营造成影响为由未向老刘支付2016年4月1日至6月30日的租金,2016年4月19日老刘在门面上加了锁,次日老徐报警,后自行将锁撬开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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六、2016年5月12日老刘在门面张贴了《关于解除商铺租赁合同的告知函》,并将该告知函通过邮寄的方式送达给老徐,快递于2016年5月20日签收。该函载明,承租方老徐:一、根据双方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的第三条约定,贵方已拖欠租金超过30天,现通知你方解除门面的租赁合同,并限期三日腾退房屋......

七、后老徐未在门面经营,亦未将房屋内的物品全部搬走。

八、2016年6月27日、28日老刘将门面中老徐留存的物品搬至武汉市江岸区芦沟桥路35号二楼一房屋存放后将该门面对外招租。

九、2016年8月,老刘诉至法院,请求解除与老徐签订的租赁合同,腾退房屋并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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